家暴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憑載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