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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誌喜!
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結婚當事人雙方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無法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生效日。(例如要以星期日為結婚日,可提前於星期三、四、五至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日。)
- 惟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依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16條及戶籍法第4條第6款規定,由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
結婚登記受理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下午17:30 (補行上班日亦同) 。
- 結婚得於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且可指定放假日為結婚登記。
- 若有於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需求,建議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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