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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有下列情形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1. 身心障礙者。
  2. 65歲以上行動不便長者。
  3. 重大傷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
  4. 其他行動不便經戶政事務所判別確實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者。

服務項目

依規定須由本人親自至本市戶政事務所申辦,且無法委託他人辦理之下列戶政業務事項:

  1.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登記。
  2. 補領國民身分證。
  3. 其他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辦理之事項。

服務範圍

到府服務處所以臺北市為轄區範圍,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協調由到府服務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優先前往服務。

服務時間

戶政事務所視人力狀況排定於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提供服務。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1. 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2. 撥打戶政事務所電話。

告知事項

  1. 戶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並同時告知民眾,前往到府服務時,現場經判斷非屬應到府服務之服務對象範圍,應拒絕受理。
  2. 到府服務時現場對執行到府服務之人員有羞辱、言語或行為暴力等不洽當之行為,得拒絕受理。

服務次數

同一到府服務案件,服務次數以2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