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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出境期間請勿辦理戶籍遷徙!

按戶籍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遷徙登記時,應秉持居住事實認定之原則辦理,當事人倘人在國外,顯無居住之事實,應俟當事人入境後再行辦理國內遷徙登記。